哀悼杨佳

四月 5th, 2009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事情过去快一年了。杨佳

但,总想起这个名字。

杨佳 说:  有些羞辱 ,如果要背一辈子,我宁愿犯法。凡事总要有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杨佳,勇者无畏,视死如归,不屈不挠的拼搏精神都令我十分钦佩,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需要这种精神。

背景资料

二00八年七月一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十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十一月二十一日签发了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

2008年11月26日,大约九点,杨佳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车带走执行死刑。

人们对于作案动机和杨佳被怀疑自行车来路不明之后在派出所受到审问期间究竟有没有被拷打、以及他为什么坚持要求索赔等问题,看来仍然需要通过公开审判才能得到澄清,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样存在多处疑问。

下面文字转载自简宁的博客

哀悼杨佳

整整一个夏天,我都在想着他,那个骑着自行车走在大街上,后来被警察带走的孩子。
整整一个夏天。不是夸张。即使是在我带着一岁多的女儿玩耍的时候。冷不丁,他的形象会像冷风中的一个阴影,使我在汗流浃背的暴热中打一个激凌凌的冷颤——因为开始的时候,他的清白和无辜和我一岁的女儿一样。
在全球欢呼的奥运会开幕式的电视屏幕前,我还是无法忘记他。如果没有那一天,他也许是这个快乐的人群中最快乐的一

个,也许还是个志愿者呢……而此刻,他能够看电视吗?他能高兴起来吗?——他怎么能?!
整整一个夏天,我在与朋友的私下聚会里,我都无法抑制自己不想到他,不谈到他。我想听听一些明智的看法。没有什么看法,所有人都知道他必死无疑。
金牌、庆典、股灾、反腐、战争……所有这个夏天的重大新闻都无法转移我对他焦灼的关心,我问自己,他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与他素不相识。
说到底,难道不只是一个个案?他对我,不只是一个名字?
那个孩子,他骑着自行车走在大街上,后来被警察带走了。出来的时候,他变成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残暴的凶犯。
派出所就是太上老君的炼丹炉吗?他怎么一下子变成了牛魔王和孙悟空?
据说,他曾经是一个要求父亲不能乱扔烟头的好孩子,他曾经是一个在公共汽车给人让坐的好青年。他的博客自述他热爱爬山和美女。他还没有女朋友。一个阳光少年。
那个傍晚,他骑着自行车走在上海的大街上,是一个清贫而快乐的旅游者。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他被人喊住了……几个小时之后,他从派出所出来,在心里无声地但是恶狠狠地喊出了一个字。
汉语字典里最平常和最恐怖的一个字:杀!
最残忍和最冷酷的杀戮开始了。他放过了女性。他向一个体制复仇。一张张人脸在他的眼前只是符号,就像小时侯他在作业本上用橡皮擦掉的污迹。
他没有想到,在他的刀下迸溅热血的,并不是符号,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无辜者?也许,与他自己的无辜一样。
他求死得死。也许,这是他向自己20几岁的命运索求的最后的礼物。但是,不只如此,他以死要求的公道,在哪里?
倒在他刀下的牺牲者的公道,在哪里?
本来,打开一扇窗子,让阳光进来,公开审理、公开判决,公正公道立现。
谁,在一个秘密爆炸之后,还要制造一个新的秘密?
什么样蒙昧的头脑相信,纸包不住火,但可以把火星按灭?
谁会相信,那一个暗黑的夜里,什么罪恶也没有发生?一个孩子在几个小时之后摇身一变成了一个杀人不眨眼的魔鬼?
制造魔鬼的魔鬼,如果得不到惩处,躺在纪念堂的毛泽东也会悲愤地爬起。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被愚弄和蹂躏的奴隶。
那一个暗黑的夜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个问号将吊起千万人的头脑,把他们的睡眠摧毁。
但是,世故告诉我,不要吭气。
但是,我的缄默却像毒药一样在我的肺腑里翻滚。我清白不再。我闭上眼睛,我的头脑里他的眼光像两根钉子撬开我的牙齿。
我要报告共和国的主席、总理、法官和书记,比石油和粮食更为珍贵的是公道和正义。你们为什么不着急?
我像泰坦尼克号上一只仓皇的老鼠。眼泪堵塞在我的泪腺里,像地下的煤。
以一个父亲的名义,我哀悼他孩提的日子。
以一个兄长的名义,我哀悼他不会娶来的妻子,他不复登临的山水。
以一个男人的名义,我哀悼他的小弟弟。
以一个诗人的名义,我哀悼他心中死去的神和寂灭的正义。
一首哀悼的诗歌是献给亲人或者圣人的。我的哀悼却是献给——一个刚被判决的死囚,一具此时此刻还在呼吸的肉体。
丧钟为谁而鸣?一个民族的救赎,在哪里?

分类: 旁观者

  1. rr
    2009-04-18 at 22:35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7241.shtml